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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常劳社鉴 2007-12-11 17:20:36

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8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发布施行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施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原相应申报条件停止执行。

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申报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申报条件

    一、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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