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事流程:
1、办学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保障网在线申办;也可以直接按申办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交审批机关查验。
2、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3、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9、 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5、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收费标准:无
受理地址:全年厅培训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