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常劳社培〔2005〕37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经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统计局研究,决定联合开展常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内容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能人才数量、分布、构成基本情况,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调查内容详见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单位技能人才需求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调查时间
全市技能人才情况统计调查时点为2005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从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日至20日实施调查。
三、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2005年底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工作进度
(一)2月上旬确定调查单位;
(二)2月中旬召开调查会议、布置调查任务;
(三)2月下旬开展人员培训;
(四)3月上旬实施具体调查;
(五)3月18日前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局回收调查表并加以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劳动保障局录入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七) 5月底前完成撰写调查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人才强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开展本次技能人才调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力、物力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全力以赴完成好调查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各调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调查的培训工作,使调查单位相关人员熟悉调查内容、填报方法和有关要求,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积极搞好协调配合。本次技能人才抽样调查涉及范围广、项目多、时间要求紧,各委、办、局,国资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并负责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填写调查报表,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四)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调查工作,并组织有关调查人员,接受调查培训,负责上门调查。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请于2月25日前将负责此次调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劳动保障局。
联 系 人:陈俊
联系电话:6606739,6601077
传真电话:6611096
电子邮件:czpxc@163.com
附件:1.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
2.单位技能人才需求基本情况表
3.主要指标解释
4.关于技能人才统计指标的有关解释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3:
主要指标解释
1.法人类型: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种法人单位类型。
2.企业:
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3.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4.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本次调查只涉及以下类型的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有限公司
6.国民经济行业划分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7.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9.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0.其他就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就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就业人员。
11.农民工:指户粮关系在农村的职工。
12.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 --------------------------------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14.企业成本费用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它在财务损益表上表现为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
15.企业人工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范围包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16.社会保险费用:指企业实际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包括企业上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和在此费用之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
17.教育经费:指企业为从业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 (包括企业为主要培训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该资料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中的教育经费。
18.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
19.当年培训经费投入:指当年单位用于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培训和其他技术、技能提高培训的经费总和。包括用于支付本单位开办的长、短期培训班的经费和经本单位同意支付的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费用。
20.技能人才:指单位中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也称为技能劳动者。其技能水平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确定。
对于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覆盖或者未完全覆盖的单位,技能人才技能水平的确定,在本次调查中采取“比照” 的办法。即对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定其技能水平。
2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2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6.大专及高等职业学校:指大学专科、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27.中等职业学校: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28.当年业绩评审表彰人数:指获得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结合技能人才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成绩、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给予表彰奖励的人数。
(1)国家级:指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数。
(2)省部级:指获得由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或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行业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等奖项,以及工、青、妇组织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3)地市级:指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市技术能手”等奖项的人数。
(4)企业:指获得由企业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29.当年技能竞赛获奖人数: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秀,获得相应奖项的人数。
(1)国家级:指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2)省部级:指国务院行业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全系统或全行业、全省(区、市)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地市级:指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4)企业:指由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0.当年技能人才流入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入人数。
31.当年技能人才流出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出人数。
32.享受政府津贴人数:指享受政府对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给予特殊津贴的人数。
33.享受单位津贴人数:指根据业绩、技能水平享受单位给予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的人数。
34.当年参加培训人次:指当年参加培训的全部人次。包括本单位组织培训的人次和由单位支付费用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次。
附件4:
关于技能人才统计指标的有关解释
一、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说明
这次调查统计的对象是,在(或能够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技术工种岗位上达到国家职业资格1—5级水平的人员。
技能人才统计指标体系是围绕着技能人才培养的七个环节设计的,即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交流、保障。是要通过对生产、运输、服务一线技能操作人员的统计,反映技能人才队伍的基本状况。
基于条件的限制,本次抽样调查选取了部分指标进行统计。具体包括:
(一)基本情况指标,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党派等
(二)评价指标:技能水平(职业资格1—5级)
(三)激励情况指标
1.业绩评审奖励情况,包括: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地市级奖励、企业级奖励
2.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包括: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地市级奖励、企业级奖励
3.津贴情况,包括:政府津贴、企业津贴
(四)变动情况指标:流入情况、流出情况
(五)培训情况指标,培训人次、培训经费
(六)收入情况指标,年均工资
二、统计的难点问题
结合相关背景的介绍,对这次调查统计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讲解。
在这次统计中将要遇到的难点问题,主要在于对于统计对象技能水平的划定。要化解这个难点,首先要明确技能水平划定的标准,统计对象技能水平的衡量的标准就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
在实际统计中,大家会遇到两类情况,一类是统计对象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类是统计对象没有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有证书的非常简单,按照持有的资格证书等级进行统计;对于虽然没有证书,但具有相应的技能水平的这类人员,其技能水平的划定,我们在这次统计中,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比照”的办法,来划定。也就是说,有证的凭证,没证的由单位确定。
统计对象的技能水平是我们进行调查统计要获得的核心数据,划定统计对象技能水平的过程,是我们这次统计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因此,大家一定要努力做好。
要做好对统计对象技能水平的划定,关键是熟悉并掌握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要把握住这一关键点,就需要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一个概括的认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有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对技能人才的认证制度。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10年以来,全国已经有5000多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技能劳动者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得到体现其技能水平的凭证,需要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的。也就是说,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但是,由于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正在推行的过程中,这项制度未能做到全覆盖,一是有一些单位未被覆盖,没有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是有一些单位虽然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但未能覆盖所有的职业,可能对于一些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实行了技能鉴定,职工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而一些数量少的职业(工种)没有实行技能鉴定,职工虽然具有相应的技能水平,但没有证明其水平的凭证。如果我们只以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确认统计对象技能水平的唯一标准,则必然在统计中会遗漏一部分人。统计出来的数据也就不能体现我国技能人才队伍的真实结构现状。
因此,在这次统计中我们采用“比照”的办法,即对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技能岗位、拥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划定其技能水平。
“比照”办法的具体操作:一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二是,参照统计对象的工作经历。
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由5级到1级(即从初级技能到高级技师)是一种渐进的递进关系。也就是要求逐渐由低到高变化。高一个级别的要具备低级别的所有要求。
具体比较: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以下内容是在初级基础上增加的)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以下内容是在中级基础上增加的)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情况比较类同。
关于工作经历:
参照工作经历划定技能水平,也就是参照工作年限划定技能水平。统计对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连续工作年限进行参照;二是对已经取得过低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一个参照年限;三是对已经取得过低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本等级培训合格的规定一个参照年限。针对这三类情况,对不同等级规定了相应的参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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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工作 年限 |
取得前一级别 证书后的年限 |
取得前一级别证书后,并经本等级培训合格后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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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技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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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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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技能 |
7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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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能 |
14 |
7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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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师 |
22 |
8 |
5 |
|
高级技师 |
27 |
5 |
3 |
考虑到“参照工作经历”会有一定的误差,后期我们对采集的统计数据还要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处理,以保证数据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出技能人才队伍的客观情况。
最后,对表彰奖励指标进行一下解释:
表彰分为,业绩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表彰
1.业绩表彰:
当年业绩评审表彰人数: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