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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实施“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 2007-12-8 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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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

实施“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常劳社培〔2006〕16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各试点企业、技师培训考核点,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我市1800名新技师培养任务,根据省厅《关于对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实施“零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6〕1号)的精神,现将我市落实新技师培养“零报告”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

6月25日首次报告开始,6-10月每月报告一次(时间均为每月25日),从11月份开始,每半月报告一次,到12月10日结束。报告时间分别为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10日11月25日12月10日,共8次。

二、报告内容

1、各单位组织新技师培养,经国家、省、市、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

2、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试点企业技师培养文件精神(常劳社培〔2005〕15、16号文),试点企业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企业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列入统计口径。

三、有关要求

1、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开展企业内技师考核鉴定工作。

2、市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零报告”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2006年度信技师培养工作进度表》。

市局联系人:章志成,联系电话:6601077  6611096(传真)

E-mail:czpxc@163.com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2006年度新技师培养工作实施“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

主题词:新技师培养  零报告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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