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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 2007-12-8 9:44:47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培[2004]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厅(局),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企业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有企业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事关我省“两个率先”的实现。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也是加快我省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能力、岗位转换能力的迫切需要。本世纪的前2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的机遇期,目前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不足技术工人总数的10%,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的后劲。因此,大力加强、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不仅具有极端重要性,而且具有十分的迫切性。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1号)及国家劳动保障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我省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总数达到15%以上,2010年20%以上,其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占高技能人才总数的20-30%。2004-2006年,全省要培养三万六千新技师(含高级技师),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预测,加快企业急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以高端拉动,全面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改革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实际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试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具体实施意见另文下达。试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证性。
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试点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四、建立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的激励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在企业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对已聘在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技师、高级技师在境外培训、交流、休假、疗养保健等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企业要探索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制度,并予以相应的津贴。对一专多能、复合型技能人才、岗位技术能手均应实行相应的奖励制度二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中,应向已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要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交流,创造条件,要发挥名师带徒的作用。

    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企业可允许5%各等级的优秀技术工人提前3年左右时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考核。对历年来参加国家级竞赛前十名的选手、参加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参赛前已是高级工的可按现工作程序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参赛前已是技师的可按现工作程序办理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步伐

    试点企业要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领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可少于5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同时积极争取运用金融、税收、社会捐助、吸引外资等手段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技工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试点工作具体安排

    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

    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为准备阶段。在各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的指导下,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为实施阶段。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2006年3月至2006年5月为总结推广阶段。省劳动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七、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

    我省的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省市联动的方式进行,各市原则上在省、市属大中型企业中选择3-5家企业(包括民营、股份制企业)进行试点。各企业试点方案,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平衡后报省。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以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探索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为打造“江苏国际制造业基地”、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人才保证。

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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