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3]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导职工立足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江苏省技术能手。
第三条 省政府负责成立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担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选。
1.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荣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在培养技师、高级工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者。
2.突出贡献技师。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多次在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在培养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在全国、本市有较大影响者。
3.江苏省技术能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现行规定评选产生。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按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企事业所在地省辖市人才评审委员会遴选后,上报给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江苏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江苏省技术能手按现行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授予称号。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两项总数每次控制在100名以内,由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市的高级技师、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江苏省技术能手”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100人之内。
第九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3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200元,江苏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核拨。以上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等,可以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获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撤销之后不得参加此项评比。
第十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荣誉称号的撤销工作由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报省政府同意。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撤销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