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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鉴 2007-12-11 17:50:32

转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鉴函[2002]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在继续抓好推销员、秘书、公关员等职业资

    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基础上,可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试点。

    二、 各地应按照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在4月底前将

    符合条件的人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中心将在5月中旬对物业管理职业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物业管理职业的考评。

    三、 有关统一鉴定时间、工作部署及要求按照省厅《关

    于做好2002年全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2]1号)执行。

    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特开展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两个等级。

    (二)本次试点工作包括上述两个等级的鉴定。

    四、申报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申报条件为:

    1、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为: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书面测试方式。技能考试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为书面测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录像测试方式。

    (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除参加上述知识和技能考试外,还需提交2000字以上的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物业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省中心可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

    (三)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原材料消耗开支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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