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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营销师(推销员)、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常劳社鉴 2007-12-11 17:53:27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营销师(推销员)、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鉴函[2002]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营销师(推销员)、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1号)、《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2号)、《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三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是进一步拓展新职业鉴定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范围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统一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组织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各地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单位申请成立相应培训鉴定试点机构,按规定要求经部或省鉴定中心进行资质认证通过后,承担本地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三个职业培训鉴定试点工作。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质量,心理咨询师考前培训辅导必须由经过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任何单位未经省鉴定中心许可不得自行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等工作。各地申请试点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明年1月底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 省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上述三个职业考评管理人员

的统一培训与资格认定。各地应按照考评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对考评管理人员的配备与管理。考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营销师论文答辩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 各地要认真执行三个新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

    理技术规程,做好报名管理、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与使用、试卷传送与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规范考务管理程序,确保统一鉴定质量。

    五、为保证辅导培训质量,辅导培训资料采用部中心提供的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各地根据教学需求,直接向省鉴定中心联系征订(联系电话:025-3392671)。

有关统一鉴定的时间、工作部署及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一:《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本次试点只做人力资源管理员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的鉴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由部中心先行直接组织试验,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开展。

    四、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和方案设计等。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部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

    (二)省中心可组织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辅以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培训技术资源。

    (四)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费用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附件二: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营销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 决定在全国开展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营销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营销人员职业分为推销员和营销师。推销员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营销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本次试点在原来推销员的基础上扩展到营销师的鉴定。高级营销师由部中心先行直接组织相关试验,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开展。

    四、申报条件

    (一)初级推销员:

    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中级推销员: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5、从事推销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三)高级推销员: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推销工作8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四)营销师:

    1、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有1年工作经验的在校MBA、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

    7、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推销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的方式进行。

    (二)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包括工作实务考核、专业能力实习和专题论文答辩等。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事宜按《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营销师(推销员)的鉴定质量,部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培训指导、多媒体辅导材料和案例分析库等。

    (二)省中心可组织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辅以培训大纲、标准教案和案例分析库等培训技术资源。

    (四)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  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费用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附件三: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职业心理咨询员等级的首次全国统一鉴定定于2003418日~20日举行。

    (一)报名工作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进行,考生报名信息采用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录入,考生报名时需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从业人员心理素质测验(附件1)。

    (二)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培训合格且通过心理素质测验的考生报名资料(含考生的《心理咨询案例报告》)提交省级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三)省级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心理咨询案例报告》进行评审,并将案例报告和评审结果交部鉴定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鉴定中心向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发放复审合格者名单并配发准考证。

    (四)具体考试时间:

    1200341819日进行面试考核(附件2),各地可根据考生人数和考评小组数组织安排。

    22003420日进行综合考试,理论知识考试为8:3010:00,操作技能考试为10:3012:30

    二、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尚属首次,本着严格管理、保证质量、逐步开展的原则,由部鉴定中心,会同省级鉴定中心,结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等专业组织的力量,以心理咨询员等级的统一鉴定为主,在小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三、参加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的省级鉴定中心应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为本地开展该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四、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的首批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由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专业资质认证标准进行初审,部鉴定中心进行终审。

    (一)具体备选机构可在原有关省级鉴定中心报送的机构中选择,同时可参照由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提供的推荐名单(附件3)。

    (二) 由于心理咨询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且地区性资源有限,试点机构的审核工作应严格把关,切实根据专业资质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进行审核。各省首批试点单位应控制在1个以内,个别专业资源特别丰富的省份可以申报2个,不能搞一轰而上。

    (三)希望参加试点的省份,应认真选择参加试点的机构,做好试点机构的专业资质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机构的申报材料于20021230日之前报到部鉴定中心。

    五、部鉴定中心将于20031月中旬组织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师资和考评人员示范性培训,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参加。

    六、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采取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和先进鉴定技术等质量保证手段,是在考试技术和考试方法上进行的探索和尝试。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部鉴定中心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支持和质量监督,包括命题、阅卷和从业质量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培训大纲、培训教师教案、多媒体培训课件包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手册等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同时,部鉴定中心委托北京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电话:010-84280709842807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3号三川大厦一层;因特网址www.psychcn.com),包括心理咨询师职业素质测验、远程专业辅导和信息管理服务等。

    七、部鉴定中心按照参加鉴定人数收取50/人次的考试技术服务费。

    八、请各地按照《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要求,尽快开展配套宣传和发动工作,加强管理和质量督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鉴定中心统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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