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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常州市劳动保障局 2008-1-6 13:42:3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业务工作流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劳动西路36号三楼)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民办学校材料——培训处(市龙城大道12801号楼B319室)在5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文审和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劳动保障局分管培训处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培训处对予以批准件,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批准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劳动保障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申办人告知结果,办理送达回证。

 

申请人条件:

1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1)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2)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二:

申请人应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办理处室:培训处

负责人:章志成

联系电话:56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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