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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

常州市劳动保障局 2008-1-6 13:43:46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

 

业务工作流程:

(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鉴定所材料——培训处在1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劳动保障局分管培训处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培训处对予以批准件,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批准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劳动保障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申办人告知结果,办理送达回证。

 

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附二:

申请人应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1份;

2)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三份(不装订);

3)申办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4)技能鉴定资料;

5)鉴定所管理制度;

6)按职业(工种)分类汇总场地、设施、设备、工夹量具、考评员清单以及职业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鉴定考核安全注意事项等文字资料;

7)职业技能鉴定所拟任管理名单及相关人员学历、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名单(考评员级别应与所申请鉴定等级相匹配),考评员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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